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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申報。預付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預付地繳納增值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預繳的稅款可以退還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在預繳地點實現季度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當期稅款。已預繳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知識擴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多繳的相應稅款可以退還稅務機關。
第六條對于按照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預繳地點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則無需在當期預繳增值稅。本公告發布前已預繳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退還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已繳納的開具普通發票的稅款,可在申報納稅時退還主管稅務機關。
02
問:企業季度預繳符合要求,享受小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時,年終匯算清繳不符合要求。怎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經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公告》第二條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03
問:如果機構所在地和房產所在地相同,我還需要提前交費嗎?不需要預繳的,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能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減免稅?
答:機構所在地與房地產所在地相同。在預付地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知識擴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房屋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時, 銷售金額為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房地產原價或取得房地產時的定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房地產的,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總額視同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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