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商標的在售證明最新規定
在2020年2月15日后,美國知識產權局將對在售證明提出以下新規:
01
用于具體產品的商標在售證明可包括
( 1 ) 帶有該商標的實際貨物的照片,
( 2 ) 帶有該商標的貨物的實際包裝、標簽,
( 3 ) 顯示該商標的銷售途徑,并且要與貨物直接相關。
如果是服務種類:必須顯示商標和服務之間的直接聯系,證明正在可售,包括在服務的性能或如何使用,或服務的廣告。
A。 標簽( Labels and Tags )需要明確顯示商標已在商業中使用,不可只有LOGO。
如果提供商品的label或者tag(商品標簽)作為使用證明圖片,這個label或tag必須附在(attach)產品或包裝上,不能只拍一個單獨的標簽作為使用圖片,除非標簽本身可以充分體現商標在商業中的使用,比如標簽上具備很多充分的商品信息,包括凈重量、體積、UPC條形碼、成分和內容等。建議申請人盡量提供附在商品上面的標簽圖片,而不是單一的、不跟商品結合的標簽圖片。因為商標局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有很大的個人主觀判斷和自由裁斷權,什么樣的標簽符合要求見仁見智。
02
用于網頁樣本要求申請人提供網址以及訪問或打印日期。
B。 網頁(Web Page Specimen)網頁顯示URL鏈接及圖片日期
如果提交網頁圖片作為證據,比如Amazon的店面截圖,那么該圖片必須帶有網頁的URL鏈接,以及打印該網頁的日期。這就代表,只用截圖工具去截網頁圖是不行的,因為一般這種截圖不會體現日期。根據我們的經驗,建議以另存為PDF形式保存網頁,這樣會有日期。
03
不可觸犯的底線
C。 PS修改圖片(Digitally Created ),一旦檢測到會直接駁回。
新規的全文可瀏覽: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M-ExamGuide-MEF-1-20。pdf?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04
如果在注冊時無法提供以上證明,可選擇“意向申請”,但會產生額外費用
實際申請(常見):商標已在美國投入銷售,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交在售證明。
優點:節省成本
缺點:前期需要準備好所有資料
意向申請:商標未在美國市場使用, 可在審核 + 公示期后6個月內提供。
優點:不用局限于先使用再注冊原則,充足時間準備證明資料
缺點:由于不能一次提供資料,會增加審核流程和處理時間,因此需在補證明同時額外支付知識產權局官費100美金以及相關律師服務費。